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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掌握投保法律知识,享受《蛮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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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蛮好的人生》聚焦职场、家庭生活,讲述了39岁的保险从业人员胡曼黎在人生高光时刻遭遇竞争黑手,事业遭受挑战,后从头再来,成长为保险业不容小觑的金牌销冠的故事。剧中频繁出现的保险纠纷情节,更是让观众直呼“太真实”!

我们化身“法律课代表”,结合剧情拆解那些“暗藏玄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知识点,助你在现实生活中避开“投保雷区”。

(小编提示:本文含一点点剧透,但不影响观看体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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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   

女主角胡曼黎为了冲业绩、促成大单,自费为其客户魏总的父亲投保意外险并续费5年,后魏总的父亲意外受伤,胡曼黎适时告知魏总保单的存在,并为其父亲办理了理赔,获得魏总的信赖。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特定关系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主体。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一是为了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很可能带有赌博的性质。二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很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剧中,胡曼黎作为保险代理人,与客户魏总父亲显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其代位投保的行为需要明确征得魏总父亲本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有可能因缺乏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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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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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   

剧中胡曼黎明知客户曹玲曾患乳腺癌,仍协助客户隐瞒病情进行投保,最终胡曼黎因为违规操作被开除。

为保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各种事实情况对保险人进行告知和披露,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将有权解除合同。

在人身保险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进行投保,但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作为投保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投保前如实告知保险人自身的真实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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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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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   

丁致远的二叔因病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时,发现二叔并未按照胡曼黎的推荐购买医疗险和重疾险,而是只购买了重疾险,不符合理赔范围,无法理赔。二叔想把责任推在保险公司一方,但负责保险业务的助理表示,二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清楚地为二叔提示说明,并且就投保过程进行了“双录”,原来免责条款早已说得明明白白!

“双录”指的是“录音录像”,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一定范围内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对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和录像的行为,这也是相关监管部门对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推行的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双录”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保险销售过程中对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缴费方式、退保损失等说明,“双录”一方面防止销售过程中存在保险销售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履行对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重要证据。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为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设定的不同险种针对不同的理赔范围,且常常在保险范围内也设定特别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因免责条款包含在众多复杂而专业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其涵义,同时免责条款对投保方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故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承担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对有关免责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作出醒目标志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并签名确认,避免发生无谓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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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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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介绍说明相关剧情,本文图片均引用自《蛮好的人生》官方微博,在此致谢!


来源“上海杨浦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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